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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治理问题的通知

2016-07-01 分享: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现就有关治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是指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划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质料 ,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切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 ,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分按《目录》划定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不包括仅对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进行认定的企业) ,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可按本通知划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程序 ,按《国家生长革新委 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勉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治理步伐〉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划定执行。
    四、2008年1月1日之前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分认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 ,应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的划定 ,重新治理认定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方可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企业从事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取得的收入与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取得的收入没有离开核算的 ,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六、税务机关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备案治理。备案治理的具体程序 ,凭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划定执行。
    七、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因经营状况爆发变革而不切合《目录》划定的条件的 ,应自爆发变革之日起15个事情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并停止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八、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不切合《目录》划定条件 ,接纳欺骗等手段获取企业所得税优惠 ,或者因经营状况爆发变革而不切合享受优惠条件 ,但未实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 ,凭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划定进行处理。
    九、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税务机关发明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分认定有误的 ,应停止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并实时与有关认定部分协调相同 ,提请纠正 ,已经享受的优惠税额应予追缴。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凭据本通知制定具体治理步伐。
    十一、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十日
标签:企业所得税 问题 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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